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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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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簡述:



品牌名稱
尺碼
  • 12.6-12.9 cm
  • 13-13.5 cm
  • 13.6-13.9 cm
顏色
鞋底材質
  • 橡膠
閉合方式
  • 魔術貼
適用對象
適用年齡
  • 0~2歲
材質
  • 真皮
  • 網布
  • 合成皮










品牌:麗嬰房
材質:鞋面:超細纖維、鞋裡:網布、中底:網布、鞋底:超輕量橡膠發泡
產地:中國
保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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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最高法院公佈發生在校園內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
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柴建國發佈瞭發生在河北校園內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發生在校園內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





目 錄



1.馮某某故意殺人案

2.安某某故意傷害案

3.郄某某故意傷害案

4.魏某某等人故意傷害案

5.代某某、陳某、李某、馮某、麻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案

6.許某某、馮某龍、馮某蛟、閆某某、王某某犯故意傷害案

7.馬某故意殺人案

8.趙某某、艾某、牛某尋釁滋事案

9.周某某故意傷害案

10.劉某某故意傷害案

11.燕某故意傷害案

12.王某某故意傷害案

13.吳某某、郭某某、陳某、王某浩、王某尋釁滋事案

14.賈某某故意傷害案

15.劉某朋故意傷害案

16.李某某故意傷害案

17.范某某、袁某、郭某某尋釁滋事案

18.錢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搶劫案

19.冉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馮某某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馮某某(1996年8月26日出生)與受害人史某(1996年5月5日出生)均是平山縣外國語學校初三學生。二人曾於2012年1、2月份搞過對象,分手後還有聯系。被告人馮某某不想和史某相處,便產生瞭害死史某的想法。2012年6月5日早晨,馮某某與史某相約見面後,來到平山縣平山鎮東街村高某某傢閑置的空房,二人聊瞭一會兒並約定第二天再次見面。2012年6月6日4時許,史某駕駛電動車來到平山鎮錦繡花園南門,被告人馮某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一根鐵棍同史某再次來到高某某傢空房。二人見面後發生口角、互毆。被告人馮某某用事先準備好的鐵棍對史某頭面部多次打擊,致史某死亡。經鑒定,史某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2012年6月11日馮某某的父母帶馮某某到平山縣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石傢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馮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六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五天後,被告人馮某某在其父母帶領下投案。到案後,馮某某對用鐵棍將同學史某打死的主要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應當認定被告人馮某某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法定代理人已經賠償被害人親屬,被害人親屬附帶民事部分已經撤訴,對被告人馮某某可以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告人馮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因早戀處理不當引起的嚴重刑事案件,也許本不該發生在兩個花季少年的身上,但現實是殘酷無情的。被告人不想和被害人繼續談戀愛,為瞭擺脫被害人,不計後果,殘忍的將被害人殺死,害人害己,最終走上犯罪道路。在這起案件中兩個學生一個付出瞭生命的代價,另一個則在一生最美好的時期鋃鐺入獄,失去自由。案件對兩個傢庭造成瞭難以彌補的傷害。

青春期是每個人由兒童到成人期的過度時期,它是人一生中最美麗、最動人、最關鍵的一段經歷。因為這個時期的孩子感到自己長大瞭、獨立瞭、有思想瞭,但是對很多事情還沒有足夠的控制能力,尤其是感情,所以在這個時期不要卷入愛情的漩渦。因此,學校和傢長應當引導學生將更多的精力用到學習知識增長才智的道路上。

我們每個中學的校規也都是禁止早戀的。早戀是不應該的,但是真的發生早戀瞭,該怎麼辦。我們不能一味的堵,更應該在疏導上下功夫。由於現在的種種客觀原因,傢庭、學校、教師乃至社會,關心學生的學習成績多一些,對學生的心理需求關註相對較少,導致他們更傾向於從外界獲得關愛的感覺,早戀就自然而然的發生瞭。比如:適當增加一些社會或者戶外活動,傢庭、學校、教師三方加強聯動,加強對青春期學生的心理幹預,及時引導才是治本之道。



二、安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7日中午,河北省鹿泉市某中學學生被害人賈某某、被告人安某某、賈某甲為“結拜兄弟”被告人柏某某慶祝生日,並在位於鹿泉市體育場附近的面攤一起喝酒吃飯。酒後,被告人柏某某與安某某因“結拜兄弟”排行問題先發生爭執,後四人離開飯店到附近的鹿泉市體育場,被告人柏某某又與賈某某發生言語沖突,被告人柏某某問誰有刀子,被告人安某某從右側褲兜掏出自己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被告人柏某某遂從安某某手中拿過折疊刀刺向賈某某左胸,後被告人柏某某、安某某、賈某甲將賈某某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被害人賈某某重傷,並構成十級傷殘。案發後,被告人安某某賠償被害人賈某某4萬元。在審理期間,被告人柏某某與被害人賈某某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柏某某持刀傷害賈某某致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安某某為柏某某傷害被害人提供作案工具,亦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柏某某、安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均應減輕處罰。被告人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比照主犯減輕處罰。二被告人故意傷害未滿十八周歲的被害人,應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柏某某、安某某的共同傷害行為給被害人賈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柏某某、法定代理人柏衛紅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已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安某某與柏某某系共同犯罪,應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即65715.69元,犯罪後被告人安某某已支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40000元,應再付25715.69元。鑒於被告人系在校學生,對二被告人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柏某某與被害人賈某某已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對被告人柏某某行為予以諒解,綜上所述,對被告人柏某某可適用緩刑。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安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安勇軍、安翠霞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賈某某25715.69元。

宣判後,被告人安某某不服,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階段,上訴人安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瞭被害人諒解,

二審法院河北省石傢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但上訴人安某某具有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且系在校學生,犯罪後認罪悔罪並積極將被害人送醫院救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系從犯,積極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或酌定從輕情節,依法改判上訴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三)典型意義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河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為:吸煙、飲酒、戀愛、賭博、損壞公物和公共設施、大傢、械鬥、辱罵他人、閱讀或者收聽、收看宣揚色情、淫穢的書包、雜志和音像制品。

青少年正處於生長發育時期,飲酒不僅會損害人的腸胃功能,導致嚴重的導致營養不良,影響身體的生長發育。而且酒後容易沖動、易怒、粗暴、不能自控,有時一念之差就會走向罪惡的深淵,遺憾終生。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我們身邊因為飲酒喝醉引起的刑事案件可謂數不勝數,更何況自控能力意志力更差、法律意識更薄弱的孩子們。要告誡青少年一定遠離酒精。



三、郄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2月的一天晚自習課間,郄某某(1992年9月13日出生)和一女同學交談,同學張彥某便開玩笑:“大庭廣眾之下,你們談對象呢!”郄某某感到受瞭侮辱,兩個爭強好勝的少年就你推我搡扭打起來,後被同學拉開。張彥某感到打架吃瞭虧,便告知其胞兄張某某尋機報復。

2009年2月28日15時許,張某某受其弟張彥某指使帶領他人在平山縣康樂街外國語中學道口準備毆打放假回傢的郄某某,被告人郄某某得知後乘出租車躲避。當出租車行至平山縣外國語中學道口北側時,被張某某等人拽下車圍毆倒地,郄某某起身後用一把折疊刀向張某某的胸部紮一刀。張某某受傷倒地後,郄某某攔截瞭車輛,將張某某送到醫院搶救,張某某因心臟主動脈弓部被刺破,造成失血性休克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石傢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郄某某與張彥某發生糾紛,張彥某之兄張某某糾集多人在放學途中對郄某某進行圍毆,郄某某持刀刺中張某某胸部,致使張某某因被刺破主動脈弓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郄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郄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郄某某在案發後,試圖防止和減輕危害後果的發生,積極搶救張某某,應酌情減輕處罰;張某某為成年人,糾集多人圍毆被告人,對傷害結果有過錯,應對郄某某酌情減輕處罰;郄某某及其傢屬積極賠償張某某傢人因傷害造成的損失,故結合上述的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判處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典型意義

一句玩笑引起傷害案件,因而導致一死一入獄。這樣的結局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教訓是深刻的,代價是沉重的。

目前,學校打架的現象與日俱增,時常發展為惡性刑事案件,導致被害人肢體傷殘乃至喪失寶貴生命,施害者也逃脫不瞭鋃鐺入獄的悲慘結局。

學校作為未成年受教育的主要場所,是未成年人成長的必經之地。首先,要樹立立人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學校不僅是學知識、長技能的場所,更是未成年人價值觀的形成場所。其次,學校的法制教育須制度化、科學化。同時,學校要加強管理,對未成年人大量的餘暇時間和充沛的剩餘精力進行積極的引導,從而減少犯罪的發生。另外,學校應結合未成年常見的心理健康問題進行心理輔導與治療。幫助學生正確地認識自己和周圍環境,克服成長中的諸多情緒障礙。還要經常與傢長溝通,通過舉辦傢長會,瞭解未成年在傢庭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傢長的教育理論、教育方法的培訓,使傢長不斷地糾正錯誤的教育方法,改進教育的方式,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老師是學生的第二傢長,班主任老師尤其要加強責任心,及時發現矛盾,解決糾紛,防止釀成大禍。不僅關註學生的學習,還應關註學生的心理健康。學生正處於心理成長階段,心理尚未成熟,老師應深入瞭解學生的內心世界,培養學生寬於待人、樂觀向上的心態,如果發現學生異常,要及時瞭解情況並幫助學生解決問題,引導他們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避免誤入歧途,遺憾終生。

學生本人,要定期參加法制教育講座,著力提高自己的法制觀念,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做到通過外力作用,從而使自己的行為規范。使自己從小明白什麼行為允許做,什麼行為不允許做,從而培養守法意識,並規范自己的言行。與同學相處要團結友愛、互相關心,不要斤斤計較、自私狹隘,更不能因瑣事就大打出手。俗話說:“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僅因一時沖動,而做出過激的行為,就會像上文提到的秦龍那樣,不僅會毀瞭自己一生,同時也會給傢庭和社會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一失足成千古恨。



四、魏某某等人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6日下午上體育課時,王某某(1997年2月16日)出生趁同學馬某(1995年10月10日出生)沒註意往其水杯吐瞭唾沫,讓他喝瞭帶唾沫的水,馬某知道後就把王某某打瞭。王某某揚言找人打馬某,馬某就招呼幾個同學教訓王某某,後馬某因為打架被老師開除,馬某的同學魏某某、張甲、張乙、柳某、魏某甲約好為馬某出氣,在放學路上打王某某。2010年6月2日18時20分許,被告人魏某某糾集被告人魏某甲、馬某、張乙、張甲、柳某、李某、宋某某(在逃)、朱某某(在逃)、李某某(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以上人員皆為初一學生)在石傢莊市橋西區中華大街與裕華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公園內將與馬某有矛盾的被害人王某某打傷。其中被告人魏某某、魏某甲腳踢、棍打被害人王某某頭部,其他人對王某某身體的其他部位拳打腳踢,致使王某某顱腦及身體多處受傷,經鑒定王某某傷情為重傷,評為一級傷殘。案發後,被告人魏某某、魏某甲、馬某、張乙、張甲、柳某、李某投案自首並進行部分賠償。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石傢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某、魏某甲、馬某、張乙、張甲、柳某、李某采用野蠻的暴力手段將被害人王某某打成重傷並致殘,後果嚴重,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七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某、張乙、張甲、柳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七被告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案發後七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均主動賠償被害人王某某部分經濟損失,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七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七被告人均為在校學生、無前科、系初犯,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判處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馬某、張乙、柳某、張甲、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到五年不等;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請求七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賠償醫療費、鑒定費、護理費、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共計554724.37元(已賠付268000元應予扣除)互負連帶責任。

判決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上訴、河北省石傢

莊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同學間的一個惡作劇導致一人傷殘成植物人數人判罪入獄,教訓是深刻,代價是沉重。

班主任老師和學校尤其要加強責任心,及時發現矛盾,解決糾紛,防止釀成大禍。不僅關註學生的學習,還應關註學生的心理健康。培養學生寬於待人、樂觀向上的心態,如果發現學生異常,要及時瞭解情況並幫助學生解決問題,引導他們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避免誤入歧途,遺憾終生。

學生本人,學習法律知識,樹立法制觀念,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規范自己的言行。與同學相處要團結友愛、互相關心,不要斤斤計較、自私狹隘,更不能因瑣事就大打出手,導致違法犯罪,鋃鐺入獄。



五、代某某、陳某、李某、馮某、麻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7日21時許,豐寧滿族自治縣鳳山二中八年級二班學生李某某與被告人代某某因瑣事發生口角,被告人代某某便召集被告人李某、馮某某、陳某、麻某某等人持墩佈把、木棍等工具到李某某所在宿舍對李某某及其同宿舍的同學張某某、呂某等人進行毆打,李某某、張某某被打傷。經豐寧滿族自治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檢驗鑒定:李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張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在訴訟過程中,五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李某某、張某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並已賠償經濟損失。另查明,被告人代某某生於1997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生於1997年1月16日;被告人馮某生於1997年5月7日;被告人陳某生於1997年3月1日;被告人麻某某生於1997年3月24日。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代某某、李某、馮某、陳某、麻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共同實施故意傷害行為,屬於共同犯罪。五被告人案發時均未年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辯護人認為依法可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五被告人在案發後均有悔罪表示,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取得瞭被害人的諒解,辯護人認為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麻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麻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為保護公民身體的健康權利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馮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麻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案發時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是一起因同學之間產生糾紛未能得到及時解決,事態進一步擴大導致的校園暴力事件。以上案件提醒學校方應該加強校園和周邊環境的管理。學校還應與公安部門加大對學校周邊人員的管理,並且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減小學生被校外人員侵犯的可能性。從法律層面加強對此類犯罪的規制。現有《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對未成年人保護及校園安全尚需通過制定完善細則增強可操作性,也可進一步修改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規,明確學校、傢長、社會各方的責任,建立健全在校學生人身保護的相關制度,同時,要健全校園糾紛調解、處理機制,及時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或轉化;另外,對被侵害人不僅要從心理上而且從經濟上給予救助,以防止被害人轉化為新的犯罪人。



六、許某某、馮某甲、馮某乙、閆某某、王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許某某、馮某甲、馮某乙、閆某某、王某某及被害人桑某案發當時均系滿族自治縣實驗中學高一十八班學生。2014年4月26日7時許,在高一十八班教室上早自習期間,被告人馮某甲和被害人桑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後二人相互廝打。被告人馮某乙、許某某、王某某、閆某某上前拉架沒有拉開,馮某乙、許某某、王某某、閆某某遂共同對桑某進行毆打,致桑某受傷。當日9時桑某到某滿族自治縣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腹部損傷(閉合性)脾破裂,胰尾挫傷,腹膜後血腫,後桑某做脾切除、腹腔引流術。經某滿族自治縣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桑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案發後五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及其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共同賠償被害人桑某各項經濟損失492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另查明:被告人許某某於1997年8月6日出生,被告人馮某甲、馮某乙於1997年2月14日出生,被告人閆某某於1997年7月15日出生,被告人王某某1996年8月26日出生,案發時均系未成年人。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某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馮某甲、馮某乙、閆某某、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某、馮某甲、馮某乙、閆某某、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屬於共同犯罪。被告人許某某、馮某甲、馮某乙、閆某某、王某某犯罪時均未滿十八周歲,屬於未成年犯罪,辯護人認為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馮某甲、馮某乙、王某某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取得被害人諒解,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案發後雖主動投案,但當庭未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許某某屬於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許某某親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閆某某案發後能夠認罪,其親屬賠償瞭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馮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被告人馮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被告人閆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案發時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是一起因同學之間產生糾紛未能得到合理解決,事態進一步擴大導致的校園暴力事件。該案件提醒學校方應該加強校園和周邊環境的管理。學校還應與公安部門加大對學校周邊人員的管理,並且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減小學生被校外人員侵犯的可能性。從法律方面來加強對此類犯罪的規制。現有《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對未成年人保護不足以保護校園安全,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規,明確學校、傢長、社會各方的責任,建立健全被害人的國傢援助制度,不僅從心理上而且從經濟給予救助,防止被害人轉化為新的犯罪人。

七、馬某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在唐山市豐南區職教中心上學期間因認為多次遭同班同學田某某欺負,心生不滿。2013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馬某事先購買瞭折疊刀,當日11時許返回學校,在校內鉗工實習車間的西北角找到田某某,用事先準備的折疊刀連續朝田某某胸、腹部紮刺數刀,致其心臟破裂、心臟功能障礙死亡。案發後,被告人馬某主動委托學校領導報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傢屬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人馬某親屬賠償被害人田某某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元(已給付)。

(二)裁判結果

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為泄憤報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被告人馬某作案後能夠主動委托學校領導投案,並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出警,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有自首情節。且被告人馬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傢屬經濟損失。綜合以上情節,可依法和酌情對被告人馬某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等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馬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本來寧靜的校園不再太平,暴力事件時有發生,本案是一起在校園故意殺人的惡性事件,被告人馬某因法制觀念淡薄、自控能力差,選擇瞭用極端方式發泄不良情緒,發生慘案,給雙方傢庭以沉重的打擊。在校園生活中,同學之間的交往難免有磕碰,尤其是在十六、七歲青春萌動的年紀,易怒、易沖動的特質,易將矛盾升級,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化解,易產生過激的行為。經調查分析,被告人馬某性格內向,受挫後將困惑和痛苦積壓於內心且長久無法釋放,情緒爆發後實施瞭報復殺人的行為,無情地剝奪瞭他人的生命權。考慮到被告人馬某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體現瞭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八、趙某某、艾某、牛某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4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某、艾某、牛某某均系唐山市對外經濟貿易學校學生,在該校食堂吃飯時遇見唐山市能源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被害人王某某,三人無故對其毆打,致其輕傷並造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3111.96元。艾某、牛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偵查階段、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二審審理階段對王某某的損失進行瞭一次性補償並取得諒解。

(二)裁判結果

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艾某、牛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三被告人犯罪時均未成年,故依法對其三人從輕處罰。被告人艾某、牛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王某某的損失,取得瞭諒解,故依法對其二人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當庭認罪態度較好,故依法對其三人酌情從輕處罰。鑒於被害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故依法對三被告人酌情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等相關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牛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後,被告人趙某某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其原法定代理人趙建軍以趙某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判量刑過重、賠償數額過高為由提出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對三原審被告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關於上訴人趙某某、趙建軍所提上訴理由,不予支持。鑒於二審期間趙某某之傢屬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法改判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艾某、牛某某刑期不變。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在校園尋釁滋事的典型案例,三被告人隻因看被害人不順眼,隨意進行毆打,三人無視組織紀律,肆意妄為,逞強耍橫,最終造成瞭嚴重的後果,走向瞭違法犯罪的深淵。本案給傢庭、校園及社會敲響瞭警鐘,將未成年人犯罪扼殺在搖籃裡,責任重大。倘若三被告人平時自由散漫的性格及心理能夠得到及時的疏導,此事件完全可以避免。雖然三被告人為此承擔瞭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打擊校園暴力還應註重防范於未然,加強法制教育及宣傳、關註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至關重要。



九、周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7日中午,三河市中學學生周某某在宿舍內吃飯時,因同學吳某和楊某搶吃其飯菜,遂與吳某發生矛盾。事後,吳某通過同學賈博某兩次傳話給周某某,約周某某於8月29日中午放學後在三河市宏盛生態園見面解決此事。周某某答應並於8月28日在其學校東邊一商店購買一把水果刀。8月29日11時30分許,周某某走出校門時,看到瞭已經在學校門口等候的吳某與多名學生,吳某帶著幾個同學將周某某叫到三河市宏盛生態園小廣場附近,吳某用木棍擊打周某某頭部,被周某某躲開打到周某某手上,周某某隨即從衣兜內掏出事先購買的水果刀將吳某左臂及左腰部紮傷,後又將上來推周某某的張某某左上肢、左膝處紮傷。吳某的損傷程度經廊坊市公安局法醫鑒定為重傷。張的損傷經三河市公安局法醫鑒定為輕微傷。案發後,周某某電話告知父母其將同學紮傷,隨後即去三河市醫院看望吳某。在三河市醫院,周某某將作案工具交予公安人員,並到李旗莊派出所接受公安機關訊問。

(二)判決結果

本案證據表明,被告人周某某在與同學產生糾紛後不能妥善處理,采取暴力手段將同學紮成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吳某手持木棍擊打其頭部,身體健康權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從其衣服兜內掏出水果刀予以還擊,是為制止吳某的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但造成吳某重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故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此外,案發當日,被告人周某某紮傷吳某後主動到醫院看望,並將作案工具交給公安民警,接受訊問,次日按公安機關的傳喚時間及時到案,且如實交代瞭犯罪事實,其行為體現瞭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依照法律規定,可視為具有投案自首情節。同時,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時不滿十七周歲,而且案發後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賠償瞭被害人的部分損失。鑒於以上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三)典型意義

針對本案是一起在校生之間的傷害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故此,案件庭審前,合議庭進行瞭仔細的案情梳理分析,並精心制定審理方案。庭前,合議庭特別聯系瞭學校的教務主任和老師,邀請他們作為愛心感教員參與庭審,意圖讓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時較熟悉的人對他們進行較好的感化。庭審中,合議庭及公訴人分別對被告人及被害人進行相關的法律教育後,出庭的學校老師也對被告人進行瞭忠告和勸導。最終,被告人不僅當庭認罪,悔不當初,而且誠心誠意的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表示瞭歉意。另一方面,學校教務主任和老師在聽完庭審後,感觸良多。他們表示,之前隻是在校內對學生進行瞭日常管理和簡單的法律教育,深度不夠。參加這樣一次庭審,使他們感到對學生的日常法制教育勢在必行,而且要不斷深入,今後在學校管理中務求多進行法制宣傳,積極開展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活動。

十、劉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8日18時左右,永清縣中學高二年級學生趙某某因瑣事與同年級學生劉某某發生口角。當晚,趙某某糾集同學肖某及被害人緱某某等人到劉某某的宿舍找被告人劉某某,雙方相約打架。當晚10時左右,學校宿舍熄燈後,趙某某與肖某、緱某某等人再次去找劉某某,途中在宿舍樓道內趙某某等人與劉某某相遇並發生瞭口角,緱某某先沖上前踹瞭劉某某,劉某某便和緱某某相互毆打起來,趙某某、肖某也一同上前對劉某某進行毆打。打鬥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紮被害人緱某某,致其頭部受傷倒地,後被送往醫院救治,2012年12月23日,被害人緱某某經醫治無效死亡。經鑒定,緱某某系生前被他人以銳器刺穿頭部致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2013年7月1日,河北省永清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有故意殺人罪向河北省永清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29日,以被告人趙某某、肖某犯有聚眾鬥毆罪提起公訴。

(二)判決結果

河北省永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打鬥過程中,持刀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其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某某一人與對方多人打架,認定其有聚眾鬥毆行為,顯然不當;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之間無明顯矛盾,且無證據表明被告人劉某某有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不予支持。被告人劉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過程,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在親屬幫助下賠償瞭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劉某某認罪、悔罪態度和一貫表現,被害人存在過錯等情節,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後,河北省永清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河北省永清縣人民法院於2012年10月23日認定被告人趙某某、肖某犯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和免予刑事處罰。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園傷害中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近些年,校園傷害案件數量逐步攀升,輕則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重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此類校內學生互毆的案件應引起高度關註,一是關註在校青年與他人發生矛盾動輒便糾集他人、拉幫結夥,這種表面上的哥們義氣的心態在學校中應當成為教育中的一部分,友誼是人生的美酒,但在交友與處事過程中應當增強辨別是非的能力,無原則的為瞭朋友兩肋插刀的武俠情結不值得提倡,和什麼人一起,去做什麼事,都應當充分的考慮後果。二是此類侵害人和被侵害人同為未成年的案件在處理過程中應當引起重視和反思。當今社會獲取信息渠道很多,已達18歲臨界點的未成年人心理及辨別是非能力均已達到成年人水平,在社會廣泛關註以及給予特殊保護的同時,未成年人自身也要充分自尊、自愛、自重,凡事不要沖動而為,三思後行,以防一時的沖動給他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也葬送瞭自己的前途未來。本案針對此特殊性,在充分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盡量的考慮未成年被告人的前途發展,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在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改變瞭檢察院起訴被告人劉某某的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改判為故意傷害罪,同時對三個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均從寬考慮,在已達到教育目的的基礎上,幫助他們早日回歸社會。



十一、燕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燕某同被害人李某同校同學。2013年4月12日早自習時,被告人燕某與同校高一232班學生畢某發生矛盾。當日中午,畢某同班好友李某找到被告人燕某要求其向畢某賠禮道歉,雙方再次發生口角。在廣宗縣第一中學宿舍樓道內,被告人燕某用墩佈桿將李某頭部右側打傷,經鑒定被害人李某傷情為重傷。案發後,被告人燕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賠償被害人李某各項損失人民幣80000元,並取得被害人諒解。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廣宗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燕某不能冷靜處理與同學之間的矛盾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廣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後被告人燕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並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案發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減輕處罰。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犯罪時系未成年人,請求減輕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燕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校園暴力犯罪事件,同學之間發生矛盾理應冷靜處理,而被告人燕某不能冷靜處理與同學之間的矛盾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構成犯罪。因其具有自首情節,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應依法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十二、王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1日16時許,周某與高某在南和縣“北極星”網吧門口遇到以前和高某有過爭執的王某某,高某和王某某言語不和發生打架,王某某掏出匕首劃傷高某左臂處,周某上前幫忙打架,被王某某用匕首將右膝處捅傷。

2014年9月19日12時許,南和縣一中學生李某某與劉某某因為班級管理產生矛盾,李某某叫上王某某、張某某等人,劉某某叫上楊某某、丁某某等人,雙方約在南和縣和陽廣場打架。李某某、王某某、張某某對劉某某進行毆打,打完架後,楊某某又同劉某某、丁某某等人追上王某某一夥,楊某某與王某某發生口角,楊某某上前踹王某某,王某某掏出匕首刺傷楊某某後腰部。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南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2013年4月21日致被害人周某、高某二人輕傷,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又致被害人楊某某輕傷。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對被害人周某、高某進行瞭賠償,取得瞭被害人周某、高某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對被告人從輕進行處罰。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判後,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訴。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又提出撤訴,河北省邢臺市中級法院裁定準許被告人王某某撤訴。現判決已生效,被告人已交付執行。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校園暴力案例。第一,本案反應瞭未成年人校園管理存在漏洞。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第二,本案反應出校園暴力犯罪具有反復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致被害人周某、高某輕傷後,其母親在王某某犯罪後表現出過度溺愛,四處借錢調解此事。在取保候審期間王某某再次犯罪。第三,校園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維權意識淡薄,通常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非積極采取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本案中被告人本來是被欺負的受害者,但未能采取正當手段維護自身利益,解決問題,反而隨身攜帶管制刀具,以暴力的手段實施報復行為,由受害者變為害人者,導致惡性結果。

十三、吳某某、郭某某、陳某、王某某、王某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1)2012年5至6月間,被告人吳某某、郭某某、陳某、王某等人在邢臺市橋西區紫金公園內,以解決邢臺市礦務局技校學生石某某與徐某某之間糾紛為由,強行要走石某某現金190餘元及黑色金鷹牌摩托車一輛。經鑒定,摩托車價值人民幣3681元。(2)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吳某某、郭某某、陳某、王某等人在邢臺技師學院4號公寓206宿舍內,以解決該校學生侯某某醫藥費糾紛為由,強行要走丁某某、姚某某手機各一部及現金10餘元。經鑒定,兩部手機價值共計人民幣853元。(3)2012年5月20日,被告人吳某某、郭超省錢某某、陳某、王某等人在邢臺技師學院4號公寓443宿舍內,無故強行要走該校學生趙某、郝某某現金40餘元。(4)2012年6月份,被告人吳某某在邢臺技師學院4號公寓443宿舍內,無故強行要走該校學生華某現金60餘元。(5)2012年8月27日下午7時許,被告人陳某、王某某、王某等人在邢臺技師學院操場內,無故對該校學生許某某進行毆打,致許某某兩側鼻梁骨骨折。經鑒定,許某某的傷系輕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某受傷後在邢臺眼科醫院住院治療13天,支付醫療費共計5911.49元。

(二)裁判結果

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郭某某、陳某、王某某、王某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無故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傷,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某、郭某某、陳某多次犯罪,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在校生,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某、郭某某、陳某、王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在起訴書指控一、二、三起犯罪時不滿十六周歲,未達到法定追究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刑事處罰。五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被告人陳某、王某某、王某主動賠償瞭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瞭被害人及親屬的諒解,酌定從輕處罰。對上述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由於被告人陳某、王某某、王某的傷害行為給另一被害人徐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人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新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的證據及相關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應認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法定代理人陳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吳某雲以下經濟損失,醫療費5911.49元,交通費200元,護理費住院13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650元,營養費500元,共計人民幣8561.49元。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某提出的其他醫療費證據(處方)因不符合相關規定和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次數、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被告人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吳某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561.49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校園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趨勢,越來越多地成為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主體,這些未成年人大多對該罪主觀上沒有認識,對犯罪行為的危害性沒有認識,甚至有被告人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何不妥。具體言之,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內容:(1)影視劇多存在暴力情節,並多以所謂的“義氣”為正面謳歌的主題。這就使得尚無完全辨別能力的青少年產生模仿的心理,當現實生活中出現類似的情況時,他們很容易“寄情於景”,從而誘發犯罪。(2)網絡資信泛濫,缺乏監管。網絡的發展與普及一方面給人們的獲取知識帶來便利同時,也產生瞭一個很嚴峻的問題:資信信息審核不嚴,導致各種資信泛濫,不良信息嚴重侵蝕著未成年人的思想。(3)網絡遊戲多血腥、暴力。網絡遊戲中的虛擬世界在極大的滿足青少年感官刺激的同時,也極大地影響著他們單純的心理和行為。一旦在現實生活中遇到類似遊戲中的情形,遊戲中的“我”與現實中的“我”發生重合,極易引發犯罪。本案屬於一起典型的校園尋釁滋事案件,上述各被告人根據各自的犯罪次數、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均受到相應的刑事懲處。通過本案,可以顯現出父母、學校對孩子的教育缺失。在傢庭教育上,父母缺乏對孩子的正面教育、道德教育,正確行為教育和理想教育,過分溺愛使很多孩子缺乏責任心和上進行。在學教教育上,過分強調應試教育,疏忽瞭對孩子人格的塑造,“唯分數論”給成績不理想的學生造成極大壓力,導致孩子自暴自棄,放縱自我,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也是第一任老師,傢庭教育對孩子成長至關重要,傢長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正確的傢庭教育,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在學校教育上,學校一方面應當大力宣傳重視加強法制教育,將基本法律知識列入其必修課程之內,另一方面要建立心理咨詢室,及時疏導未成年人的心理,從心理上減少其犯罪的因素。



十四、賈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被告人賈某某與同校學生李某在學校男廁所內因身體碰撞而發生沖突,賈某某對李某進行毆打並用隨身攜帶的一把長約10公分的水果刀將其後背刺傷,造成李某右側開放性血、氣胸。經新河縣公安局法醫鑒定,認定李某的傷情已構成輕傷。被告人賈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被告人賈某某的監護人與被害人的監護人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並賠償瞭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1.6萬元。

(二)裁判結果

新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賈某某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適用刑法相關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三)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典型的在校學生犯罪案例。學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災區,青少年在校期間正是增長閱歷,塑造人生觀、世界觀的關鍵時期,極易受到校外不良青少年及不良影視作品的影響,對青少年的為人處世形成不良沖擊,造成不良的後果。對此學校應結合傢庭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從源頭卡住犯罪的苗頭,從而杜絕校園暴力,維護校園安全。另外,對於未成年人實施傷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矯正。本案中,根據“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被告人賈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十五、劉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5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組織大名縣北峰鄉北峰中學303宿舍8名學生和211宿舍6名學生在303宿舍內打鬥,在打鬥過程中榮某某(另案處理)和劉某鵬等人互相毆打,致劉某鵬死亡。經鑒定,劉某鵬符合急性心肌炎、間質性肺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打鬥、情緒激動系誘發原因。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大名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目無國法,教唆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某某系未成年人,其親屬賠償瞭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取得瞭被害人諒解,依法應當對被告人減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特價。宣判後,劉某某提出上訴。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全社會關註的問題,其中有未成年人自身原因,亦有傢庭教育不到位的原因。本案中,劉某某組織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榮某某和劉某鵬等人互相打架鬥毆,在鬥毆過程中,榮某推薦某致劉某鵬死亡,劉某某作為組織者應對傷害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其傢庭本應對劉某某加強教育,多關心孩子的成長,為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但劉某某的傢長忽視瞭教育的重要性,在孩子犯罪後報憾。



十六、李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與同學吳某某在河北省獻縣第一中學迎春校區男生宿舍發生爭執,幾分鐘後,王某讓同學將李某某叫到6樓621宿舍,李某某預感到可能要打架,將刀子放入兜中,到宿舍後,被害人王某、王某某、彭某某等人與李某某發生打鬥,在此過程中,李某某用刀子將王某、王某某、彭某某三人紮傷。經鑒定,王某胸部外傷屬重傷二級,王某某肢體多處外傷屬輕傷一級,彭某某右下肢外傷屬輕傷二級。民事部分雙方當事人已達成調解協議,取得諒解。

(二)判決結果

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應依法減輕處罰。本著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不上訴,檢察機關不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最初是受欺凌地位,因預感到王某等同學可能會對自已不利,便準備好工具前往,未能妥善處理關系,引起本案的發生。校園應加強對學生法律知識的宣傳,我們認為刑罰並不是解決校園暴力問題的良策,學校應多組織同學們進行交流、協作的活動,增強集體觀念,增強團結友愛的意識。對學生日常生活引起重視、杜絕攜帶刀具等危險物品入校園,現在的校園存在一個學生人數多、老師人員少,管理可能達不到細致到位的情況。我們建議教職員要負起責任,對學生的學習、身心教育同步關心,給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成長環境。

通過審判未成年人案件,我們也發現多數犯罪少年都是父母離異或是在外打工,不跟隨父母一起生活,傢庭教育缺失,可能導致性格上的孤辟、內向,遇事不愛表達,愛鉆牛角尖,孩子的傢庭成長環境是至關重要的,校園教育再好也不能替代傢庭。有的孩子從小到大,在腦海中就沒有貯存過關愛他人、與人為善的思想,寫滿他人生字典的,可能就是侵犯我的利益就不行,其心裡不痛快就一定要發泄出來等不健康的心理。所以,傢庭對孩子的教育是至關重要的,不要隻愛自已的孩子,感到他受一點兒委屈也不行,別人傢的孩子怎樣都無所謂,這樣無形之中就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一種錯誤的導向,最終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

本案被告人是高中學生,雖然我們法律對該類犯罪規定瞭案件封存制度,但對其考大學、就業是否存在影響也未可知,我們希望有關部門更加關心該類案件未成年人的成長問題,給他們一次重新做人,選擇人生的機會。



十七、范某某、袁某、郭某某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劉某(另案處理)系淶水縣職業技術教育中心的學生。2013年9月25日21時許,劉某與同學因瑣事發生打架並受傷,郭某某聯系范某某,後范某某、袁某、戰某某(另案處理)、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進入校園。在劉某等人的帶領下,范某某等人進入男生宿舍,在206室、104室、學校操場等地隨意毆打學生,致使學生王某某、陳某某受輕微傷,部分學生逃離學校,造成學校工作生活秩序嚴重混亂。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陳某某就傷害賠償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王某某、陳某某對郭某某表示諒解。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范某某、袁某、郭某某因劉某與同學之間的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在校園內持械隨意毆打學生,致兩名學生受輕微傷,破壞校園秩序,情節惡劣,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未成年時曾因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從重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悔罪,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對被告人郭某某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郭某某在得知同學劉某受傷後,積極聯系校外人員並參與毆打學生,對辯護人提出其是從犯的觀點不予采納。據此,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維護公共秩序,懲罰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三年。

(三)典型意義

校園是傳播知識、培育未來的殿堂,素來就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地方,侵害校園的暴力犯罪更是法律的嚴厲打擊對象。本案中部分被告人也系在讀的校園學生,本應是好好讀書、汲取知識的年齡,卻認識瞭社會上的不良青年,並將其引入校園,參與學校同學間因瑣事引起的糾紛,並肆意毆打其他無辜學生,最終觸犯瞭法律,走上瞭犯罪的道路。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中是非觀念還不是很清晰,世界觀、價值觀很容易被人左右,因此認識什麼樣的人、受到什麼樣的引導至關重要。本案的誘因僅僅是因為同學間的瑣事爭吵,卻因為缺少正確的引導和解決問題方式,最終招致瞭校外人員的參與,觸犯瞭刑法。考慮到本案的第三被告系在校學生,與被害人也達成瞭賠償諒解協議,最終法院對其作出瞭緩刑的上述判決。



十八、錢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搶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錢某某、武某某、李某某與王某、何某某(二人未滿14周歲)商議到蠡縣廣場去玩耍。在前往廣場的路上王某提議搶劫,其他人均表示同意。16時許,在蠡縣廣場建設銀行門口,五人共同攔住張某某,何某某將張某某踹倒,王某對其毆打,二人並對其威脅,後五人將被害人伊某藍白相間喜德盛山地自行車一輛搶走。經鑒定該山地車價值1116元。同月14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又夥同王某、何某某在蠡縣城內原聾啞學校西側胡同內搶劫李某某黑色傑瑪仕牌山地自行車一輛。經鑒定該山地車價值1100元。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錢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錢某某、武某某參與搶劫一次,價值1116元;被告人李某某參與搶劫兩次,價值2216元;三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錢某某、武某某、李某某犯罪時均不滿十八周歲,其中錢某某、武某某不滿十六周歲,李某某不滿十五周歲,均系未成年人,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錢某某、武某某、李某某在起訴書指控第一起犯罪中所起系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因三被告人均系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量刑時應充分休現教育、感化、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對三被告人減輕處罰為宜。被告人李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中,積極參與並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行為,故其指定辯護人主張被告人在該起犯罪中屬從犯的主張,不予采納。三被告人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案發後喜德盛山地車由公安機關扣押並返還被害人,起訴書指控第一起犯罪三被告人屬被動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自願賠償二被害人經濟損失,李某某得到被害人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經查,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的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可酌定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法院判決結果: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二、被告人錢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百元。三、被告人武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百元。

(三)典型意義

三被告人均系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因傢長平日忙碌於自己的工作,對孩子疏於管教,認為孩子吃飽穿暖就好,而不註重孩子德智、法制方面的教育,現今社會環境的復雜和治安的惡化,各種光怪陸離的誘惑,使涉事不深,缺乏控制能力、身心不成熟的孩子們不能辨別是非,有時出於哥們義氣或禁不住誘惑而走上犯罪道路。

作為辦案法官我們應對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多一份關愛,多一份心靈的撫慰,我們要註重深入瞭解失足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長背景,引導其真誠悔過,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使失足未成年犯順利回歸社會。



十九、冉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清苑區大魏莊中學學生任某某與該學校學生馬某某因瑣事在學校發生矛盾,任某某讓趙旭某、盧某某幫忙找人打馬某某。2012年6月22日下午6時許,趙亞某(已判刑)叫著趙紅某、趙貝某(已判刑)、趙聰某、劉某某(已判刑),申某某(已判刑)叫著劉雅某(已判刑)、劉傳某、馮某某、孫某(已判刑)、申光某(已判刑)在大魏莊中學門口等馬某某。崔賀某在放學回傢途中遇到瞭被告人冉某某和崔猛某等人,崔賀某把任某某等人要打馬某某一事告知冉某某、崔猛某,冉某某、崔猛某等人決定去接馬某某。行至大魏莊中學附近遇到趙亞某等人,雙方發生口角後毆鬥。冉某某持隨身攜帶水果刀刺中趙亞某肺部,造成趙亞某雙側氣胸,左胸腔異物存留,左肺裂傷並手術治療,構成重傷二級。案發後,2015年3月28日,冉某某賠償瞭趙亞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

(二)裁判結果

清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冉某某持兇器作案,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冉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冉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以上情節,對被告人冉某某可以依法適用緩刑。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宣判後,冉某某未提出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某本應將問題及時報告老師,但是卻一時沖動拔刀刺傷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冉盼超的行為給兩個傢庭都帶來瞭巨大的傷害,令人惋惜。當悲劇發生後,我們社會不應一味地給予指責和對其施以嚴厲的處罰,這樣隻會增加孩子對社會的敵對心理,增加社會的負擔,加重司法成本。對他們,我們應最大限度地給予包容,最大限度地引導、減少他們對社會的仇視與報復,讓其真正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促進我們社會更加和諧。綜合考慮,法院對冉盼超適用緩刑,以給與其一次該過自新的機會。

責任編輯: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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